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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【历史上的今天】1896年7月21日,中日,《通商行船条约》签订

【历史上的今天】1896年7月21日,中日,《通商行船条约》签订





      日《马关条约》第六条规定: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已因甲午战争而废绝,双方应派代表商订通商行船条约;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欧美各国现行约章为本。据此,1895年12月日本代表驻华公使林董与中国代表(初为李鸿章,后改为张荫桓)开始谈判。日方提出约稿条款,其目的是取得与欧美各国在华一样的利益及特权;清政府的出发点是"不令于泰西各国成约以外别有要求";双方根本上一致。所以历时半年的谈判虽有不少争辩,最后还是在日方约稿的范围内定议。1896年(光绪二十二年)7月21日张荫桓与林董签订《通商行船条约》。
      《中日通商行船条约》共29款,主要内容是:
      1.中日两国可互派使节驻于对方首都,可在对方通商口岸或准驻领事之处设立总领事、领事、副领事及代理领事。
      2.在中国各通商口岸,允许日本人从事商业、工艺制作及其他合例事业,准日人赁买房屋和租地造教堂、建医院、坟墓等。
      3.准许日本人前往中国内地各处游历、通商。
      4.凡各货物日本人运进中国或由日本运进中国者,日本人由中国运出口或由中国运进日本者,"均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各税则及税则章程办理"。
      5.日本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。
      6.日本在中国取得最惠国待遇。
      《中日通商行船条约》是《马关条约》的延续。多年来日本统治者企图在中国得到的各种特权,至此全部实现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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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史不能忘记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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